朝阳区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申报须知
一、用人单位在申报门诊费用时须备齐以下资料: 1、收据; 2、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的“医保处方”; 3、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4、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5、提供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证》的复印件; 6、汇总单据数量和票据金额,填写《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 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7、《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公 章或人事劳资章。 二、用人单位在申报急诊费用时须备齐以下资料: 1、收据; 2、急诊处方; 3、检查、治疗明细; 4、急诊诊断证明; 5、提供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证》的复印件; 6、汇总单据数量和票据金额,填写《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 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7、《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七式三联,并加盖公 章或人事劳资章。 三、用人单位在申报住院费用时须备齐以下资料: 1、收据; 2、出院诊断证明; 3、《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清单》; 4、《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5、转院需提供转出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的转诊单); 6、提供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证》的复印件; 7、汇总单据数量和票据金额,填写《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一式三份、《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8、工伤职工单次住院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的ᅬ需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表七)”,交至区县医保中心,然后由区县医保中心报市医保中心审核。 单笔超过5万元的大额费用上报市医保中心时需附带资料如下:(1)工伤职工《工伤证》复印件; (2)诊断证明、工伤鉴定证明复印件; (3)工伤相关疾病鉴定证明; (4)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单》; (5)如在非本人工伤医疗机构(属转院)及异地安置的工伤职工就医的,需提供转出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申报时间乻每月l日至20日 2、医保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药费用的审核结算,如工伤 职工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或遇特殊情况,将报市医 保中心在30日内完成复审。 3、粘贴单据方法 (1)医疗审批表粘在首页。 (2)诊断证明收据与处方、明细一一对应,以收据为首对应 粘贴在一起。 (3)按收据日期先后顺序粘贴(重叠式)。 (4)最后粘贴《工伤证》复印件。
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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