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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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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依据《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京中党发〔2019〕157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职工 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激发教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公开公正,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

第三条 师德考核对象为我院在职在岗(含非编、博士后)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或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资格证人员,以及学生及教学管理岗位的教职员工。

第二章  考核组织保障

第四条 学院在““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师德考核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师德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教职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六条教育处具体组织师德考核工作,并作出综合评议结论和等次。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师德考核内容及依据按照附件 1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岗位(师德)考核观测点》和《新时代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从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十个方面进行。

第八条 学生及教学管理岗位的师德考核内容参照教师岗位的相 关要求,并具体结合本职工作的作风要求和纪律要求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师德,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学生、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师德考核领导小组部署全院师德考核工作,研究制定师德考核方式,由各部门、各教研室参与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工作,采取个人自评、综合评议、等次确定、结果反馈、结果公示等环节。

(一)个人自评。主要由教职工本人对照考核标准,逐项自我评定,填写附件 2 :《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职工年度师德考核登记表》,上交所在教研室(科室) 。

(二)综合评议。教研室(科室) 对教职工个人自评表进行审核,并组织教研室同事互评(建议利用问卷星形式) 教育处结合在本年度承担理论授课任务教师的学生评教成绩或综合表现作出综合评议初步结论。

(三)等次确定。考核等次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在自我评价、学生测评、 同事互评、单位考评各项测评中,凡教师出现《新时代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试行)》所列“负面清单”行为的,一票否决,该教师师德考核档次确定为不合格。评定意见为不合格的,须由评定者写明详细事实,不写明的按无效处理,写明事实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事实的要通过认真调查予以排除,由教育处联合纪监审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四)结果反馈。教育处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职工反馈综合评定结果和等次。确定考核不合格者要向教职工说明理由,听取本人意见。

(五)结果公示。教育处统一组织,通过公告栏或网站面向本单位师生公示 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教职工对评定结果无异议的,由本人将师德等次填入本年度《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职工年度师德考核登记表》中。教职工对评定结果有异议,或者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由教育处、纪监审或相关教研室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综合评定。教职工对单位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仍不同意的,可在得知结果后一周内向学院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申诉。教职工本人不申诉或者逾期申诉的,按照原综合评定结果确定。

第十三条 凡经考核拟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由教育处上报学院师德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必要时上报学校师德考核办公室,最后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四条 对拟确定为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研室及教育处应与当事人谈心谈话,督促其整改。

第十五条 教育处将本单位师德考核结果通知每一位被考核教师,经教师签字确认后,报院人事处审核、备案,人事处纳入本学年度师德师风年度考核成绩中。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师德考核作为教职工评先评优的首要条件,也是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师德考核结果是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任、评优奖励、晋级提拨、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并记入教职工个人档案。第十七条 凡在师德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档次的教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晋升薪级工资档次和享受各种待遇。

第十八条 师德考核不合格,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均实行一票否决,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个月。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调离岗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考核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利用校园网的校长信箱、书记信箱或者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发现师德失范行为。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纠正师德不良倾向和问题,做好劝诫、督促整改工作。学校师德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情况的收集、汇总,对师德问题要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二十条 建立问责机制。大学对二级单位教职工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各单位、各部门和师德考核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育处负责解释。